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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补缴中断养老保险费社保补贴新政解答
新闻来源: 发布时间:2017-06-13 字体【大 中 小】 浏览次数:

为鼓励参保人员稳定参保、连续缴费、长缴多得,根据镇劳社〔2007〕76号、镇劳社发〔2009〕61号、镇人社发〔2013〕158号、镇人社发〔2017〕78号等文件规定,个人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断期间缴费的,补缴总额可享受一次性财政社保补贴。

一、补贴对象

市区(京口区、润州区、丹徒区、镇江新区)各类已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,2015年12月底前因各种原因(判刑除外)中断养老保险关系,现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,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。

二、缴费基数

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,一律按不低于省相关部门出台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。201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725元。

三、补缴金额

个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%。补缴时按月缴纳额乘以中断缴费月数,计算出补缴总额,并根据补缴中断月数的长短,给予不同比例的一次性财政社保补贴。

四、补贴标准

补缴2004年6月底前中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,按补中断月数1-24个月、25-48个月、49-72个月以及达73个月以上的,补缴总额享受社保补贴分别为10%、15%、20%、25%。

补缴2004年7月至2008年6月底前中断的,按补中断月数1-24个月、25-36个月以及37个月以上的,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总额享受社保补贴分别为7%、10%、15%。

补缴2008年7月至2012年12月中断的,补贴比例标准为:补中断月数1-24个月,一次性补贴4%;补中断月数25个月-36个月,一次性补贴5%;补中断月数37个月以上(含37个月),一次性补贴6%。

补缴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中断的,补贴比例标准为:补中断月数1-12个月,一次性补贴1%;补中断月数13个月-24个月,一次性补贴2%;补中断月数25个月以上(含25个月),一次性补贴3%。

五、咨询方式

市社保中心征缴管理科,电话85342997

市人社服务热线12333

 

(社保中心)